【锦心绣口】
建议对上市公司赠送产品、送礼包,应该出台相应规范,其中应该设置实物赠与的上限,明确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实操性问题;要尽可能维护同股同权原则,防止上市公司以实物分红代替现金分红。
熊锦秋
(资料图)
5月16日仲景食品发布公告称,决定向每位股东免费赠送产品礼包一份。今年以来奋达科技、吉宏股份、皇氏集团、全聚德等上市公司纷纷参与到给股东送礼包行列,所赠产品包括代金券、乳酸菌等。笔者认为,上市公司全力提高经营业绩、多多现金分红或许才是对股东最好回报。
上市公司给股东实物送礼包,如果质量不错或者比较过得去,股东可能会予以宣传推广,同时也会增强持股信心、增加与股票粘性。但也不宜过度高估实物赠与的品牌营销效果,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只有几万或几十万,相对于市场庞大的消费群体也只是沧海一滴水,能否起到推介作用,最终仍取决于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,假若产品竞争力过硬,又何需股东卖力推介,假若公司产品质量平淡无奇、或者较差,股东尝试产品之后,甚至可能嫌弃公司并抛售股票,上市公司或难通过赠送礼包来影响产品销售大局。
上市公司给股东赠与实物,可能增加各种成本。上市公司将礼物派送到股东手里,为此需花费一定人力及物流成本,而产品到股东手里之后,又未必是股东愿意消费的产品,还需再次处置。
上市公司给股东赠与实物,很难做到公平。比如,有的上市公司规定股东持股需要在一定数量以上才能获赠礼包,这对持股数量较少的小股东可能不公。而在另外一些案例中,上市公司赠与实物是按人头来分,但这对持股数量多的股东也难言公平。实物具有不可细分、不能分割特性,上市公司赠与实物,很难按照持股比例公平分配。
上市公司为股东赠送产品、送礼包,俗称实物分红,但却与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权、分红权不是一个概念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;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、转让所持股份获得差价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,分红权是资产收益权的核心。
按公司法,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;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,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;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只能来自公司的盈余。“无盈不分”和同股同权是公司分红的两大基本特征,上市公司赠送产品、送礼包不符合分红的基本特征,因此不属于分红,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对股东的赠与。
既然上市公司为股东赠送产品并不属于分红,那么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分红的一些规章制度就并不适用。目前不管是实物赠与还是实物分红,都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,法律并无限制。不过,实物赠与若是小打小闹,或许其副作用还不明显,假若实物赠与数量过多,其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就可能放大。
笔者建议,对上市公司赠送产品、送礼包,相关部门还是应该出台相应规范,其中应该设置实物赠与的上限,明确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实操性问题;要尽可能维护同股同权原则,防止上市公司以实物分红代替现金分红。
上市公司赠送产品、送礼包,能让投资者感受到当上股东的感觉。然而,股权文化发展到相当高层次的体现是现金分红,现金分红才应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最主要方式,这种方式能最大限度确保分配的公平性,可以精确到元角分,分红权的落实,更可让投资者感受到股东甚至老板的感觉。
现金分红相比实物赠与更有优势,投资者拿到现金后想消费啥就可消费啥,既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现实消费需求,也可提振经济。即便上市公司没有给股东送礼包,并不表示股东就不会支持或推广公司产品,股东对持股上市公司产品有消费需求,同样可在市场购买,如果质量好同样可向朋友推荐。
上市公司经营、销售工作的重心,应围绕扎扎实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性价比,要面向全市场推广营销,以消费者完美的消费体验抢占市场份额,向市场要效益,利润提高了,现金分红等自然也就有了底气和物质基础。
(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)
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。